名为“球迷”实为“赌客” 22人利用世界杯玩非法赌球挣钱可真“刑”!百家乐- 百家乐官方网站- 在线Baccarat Online
2026-04-15
此外,苏某还伙同刘某,将网络上购买的“PC赌博程序”安装在电脑内,根据“PC赌博网站”上的开奖结果,设置押大小、单双等赌博规则方式,在“速讯”聊天软件中组建名为“辉腾”的赌博群,出资聘请“拉手”(专门负责拉玩家的人),吸引贺某红、喻某军、刘某红等人进群参赌。双方约定当庄收益由苏某、刘某按照“四六开”的比例分账。两人为方便赌博资金结算,租用多人银行卡接收赌资金额达1250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万元,苏某从中非法获利约6万元。
偶尔参与赌球,构成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参与赌球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对参与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组织、召集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部分行为人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值得注意的是,“赌头”本人并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值得注意的是,要根据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以赌博为业。
另外,组织、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随着科技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日益增加。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